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
江苏省的防震减灾条例强调了地震灾害预防的多个环节,以确保公共安全和建筑稳定性。设区的市政府以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活动断层通过的县市,需进行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震害预测,以指导城市规划与建设中的工程性防御措施。
新建、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标准。具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、大型桥梁、隧道、机场、码头、重要电站设施、广播电台、大型通信设施、大型供气供水设施、高层建筑、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公共设施等,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,并根据审定的报告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。
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了基本建设程序,审批部门需审查工程的抗震设防内容,未经审查的项目将不予批准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并确保评价质量。建设单位需按照规定提交报告,接受相关部门的审定和备案。
所有建设工程都应遵循抗震设防要求和强制性标准,设计、施工和监理单位分别负责确保抗震设计、施工质量以及工程的抗震性能验收。政府还推动地震小区划工作,以确定一般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。
已建成的建筑,特别是重要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,若抗震性能不足,需进行检查、鉴定和加固。房屋维修和改造需遵守抗震规定,不得擅自破坏主体结构。政府鼓励新技术和抗震性能提升,并加强对农村住宅的抗震设防管理,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。
这些措施旨在保障全省范围内建筑物的抗震性能,降低地震灾害带来的风险,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。
扩展资料
(1998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〉的决定》修正 2011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)
多重随机标签